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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检索到 26777 篇文书

  • 张**与陈**、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原告韩**诉被告孔**、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 王**诉牛福平、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处分权的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涡阳县人民法院

  • 邱**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合同关系的成立并生效需合同双方当事人具备借款合意,并且出借人实际交付相关款项。《最**法院关于适用u00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26gt;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胡*与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凤台县人民法院

  • 王*与王**、丁**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 花兆臣与徐**、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花兆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 李安宁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安宁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庄浪县人民法院

  • 罗**与蓝东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 郭**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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